原告李*1与被告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朱**,被告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已经领取的部分款项93655.08元;2.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补偿款862574.7元为共同财产及其该款项申购的拆迁安置房为双方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7月,本案被告龚*提起离婚诉讼,经(2016)苏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之后,本案被告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于2016年12月8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离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2015年7月6日,被告龚*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本文书还有3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