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6月17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696.86元;2、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203.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经营困难停业并发通知,于2025年6月23日向黄*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黄*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通知书,于6月27日办理离职结算,于2025年7月起在成华区就业局领取失业保...(本文书还有2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