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芝市某局(以下简称林芝市某局)、西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藏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再审申请人对“设备深化设计”负有责任,明显违背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根据《设计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设备深化设计应由具备工业窑炉资质的设备供应商负责”,该条款明确排除了设计方对设备内部结构及控制逻辑的设计义务。再审申请人仅承担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义务,不包含设备本体的深化设计。二、原审判决混淆法律关系,违反“一事一诉”原则,程序违法。本案涉及设计、施工、监理三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强行合并审理,导致责任划分混乱,未能厘清各方权责边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缺陷,不应作为定案...(本文书还有4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