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廊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第一、一审判决某公司仅承担10,000元停运损失,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车辆被扣押系某公司的过错导致。2.案涉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可以充分证明王*停运损失的金额,案涉车辆日停运损失为750元,扣车58天的损失为43,500元。一审法院以双方均有过错酌定10,000元,未采...(本文书还有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