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佳东支行(以下简称“某佳东支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佳东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佳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某佳东支行与李*之间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决李*向某佳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0077.98元及截止2025年11月30日利息1223.14元,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继续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决某佳东支行对李*提供的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由李*承担诉讼费用及某佳东支行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庭审中,某变更第二项、第四项...(本文书还有1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