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尔多斯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姬*,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450000元(其中,增项工程款300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份,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上海庙煤电项目厂区热网管道施工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合同中,原告除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完成了被告增加的工程,上述工程均经被告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量已确定。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上海庙煤电项目厂区热网管道施工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合同》《委托证明(复印件)》《工期顺延说明(复印件)》《单位工程验收报告签订单(复印件)》《工程竣工结算单(复印件)》《合同外工程量预算表明细(复印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发票》。拟证明,原、被告间的分包合同关系、施工情况、合同价款、增量工程、验收合格以及经鉴定3#循环水管道建设土方工程价款为273638元,支出鉴定费12...(本文书还有4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