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再审申请人齐*因与被申请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申请再审称,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事实和理由: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中,在本院认为部分,认为“王*与齐*、某公司三方间工程款抵顶房款协议,为口头形式,其中三方间工程款抵顶房款协议是王*为了达到少交房款的目的,以齐*在某公司的工程款代替王*应支付给某公司的购房款,作为《金苑御景府东区认购协议书》中的付款方式而存在,现王*与某公司签订的《金苑御景府东区认购协议书》已被人民法院生...(本文书还有2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