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保定涞水支行(以下简称河北某涞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两审判决。本案事情经过,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因为房屋建设,在曲某(男)私人小额贷款,本金加利息共374000元,到期后还不上,曲某找的中介人王*乙在涞水县河北银行贷的款。去银行签字时就给了申请人两本合同,别的什么也没让申请人看,具体如何办理下来的申请人不清楚,就给了他们28000元的好处费,说给银行行长送礼,要不然贷不下来。当年申请人还差7天就年满60岁了,申请人在涿州某没给办理,说一套房每月得连本带息一起还,所以曲某就给申请人找中介,不知道涞水县河北银行就给贷下来了。申请人不明白银行不是有规定一套房不...(本文书还有2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