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2000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上诉人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张*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3.由张*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酌定张*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元金额畸低,法律适用错误。首先,张*销售、某甲某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某丁某公司并未许可任何经营主体在市场上流通,该专利仅供某公司自有的“蛙某”品牌的餐厅内自行独家使用。同时,该专利的设计投入支出了较高的成本,专利外观的设计某公司花费了8万元的设计费用。某公司“蛙某”品牌某餐厅是国内知名的连锁餐厅,统一使用锅具装潢进行经营。存在大量的侵权主体仿冒“蛙某”品牌店铺门店装潢和锅具,未经授权开设侵权店铺。而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使某公司锅具的仿品在市场上流通,为这...(本文书还有4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