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钱*因与被申请人昆明禄劝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即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自2015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工资合计1334094.48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双方在2015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一)2016年7月至今,被申请人某甲公司借用昆明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禄劝分公司名义经营,是企业之间的外部经营行为、借用资质经营关系,不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内部劳动关系。(二)一审判决未予评判申请人一审提交的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且否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本文书还有2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