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了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和费*共计84027.09元(截止到2016年6月7日)及至还清欠款时的利息、费*等;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到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截止到2016年6月7日,被告透支后共欠本金68859.73元、利息5557.45元、费*9609.91元,合计...(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