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吐某某、古**、比某某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巴**、古**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500元,吐某某、比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按月利率16%计算。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首次执行案号为(2016)新2201执****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17年4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5...(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