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585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李*某为冀××××**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52157.8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12月31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止。2023年08月02日07时10分,李*梅驾驶车牌号为冀××××**小型汽车顺出海路由北向东左转弯过程中,遇陈**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顺出海路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刮撞,造成陈**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秦*...(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