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某厂(以下简称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支持王**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某厂并未举证证明其侵权产品来源于王**,而是单纯口述来源于王**,并未提供具体数量、价款、交易转账凭证等证据佐证,案涉店铺销量显示已拼数1万+。王**只是单纯的生产案涉侵权产品的椅背部分,案涉侵权产品系多部件组成,某厂整合组件在其店铺销售成套侵权产品,应认定其是生产行为,合法来源不适用于生产制造,某厂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二、证人王**的证言不可采信,其证言存在虚假陈述。王**2023年7月7日获得案涉专利权授权,证人王**向案外人丁*购买模具的时间是2023年12月,根本就不存在王**在202...(本文书还有3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