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东京城某某试验站(以下简称某某试验站)与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试验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试验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返还占有的捌号池至11号池北侧王*波池南侧40亩荒水、荒滩;2.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65526.44元;3.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4月1日,某某试验站与赵*签订购买荒水荒滩使用权合同书,合同约定某某试验站将其所有的位于捌号池至11号池北侧王*波池南侧40亩荒水、荒滩承包给赵*,承包期限20年,承包期自1998年4月至2017年合同到期后,赵*拒不将荒水、荒滩交还某某试验站,且不缴纳任何费用赵*辩称,某某试验站与赵*签订的合同因条款中约定的事项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赵*在承包经营...(本文书还有3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