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耕地面积测绘报告》(以下简称《测绘报告》)系在宁夏某合作社明确反对鉴定情况下作出,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一)案涉土地面积应以《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合同》)中约定的4698.04亩为准,该面积源于政府核发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法定效力。宁夏某村委会单方提出面积异议,意在推翻合同约定,不应通过鉴定方式解决。一审法院在宁夏某合作社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仍强行委托测绘院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宁夏某合作社程序权利。(二)鉴定过程未保障宁夏某合作社合法权利,《测绘报告》不具备客观公正性。法院组织现场勘验过程中,宁夏某合作社对宁夏某村委会单方指认地块边界、鉴定方法存在争议,法定代表人当场提出异议并拒绝继续参与该违法鉴定程序,该离场行为,是对违法鉴定程序的否定和抗议,而非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原审法院将宁夏某合作社维护自身程序权利的行为曲解为“放弃权利”,并据此采信在宁夏某合作社缺席、无法监督的情况下形成的《测绘报告》,导致认定事实的基础严重不公。(三)土地面积应以合同约定及政府备案为准。案涉《出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4698.04亩土地面积,系依据政府确权数据汇总,并报经乡政府审核备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此面积实际履行多年。宁夏某村委会在2025年5月6日向兴庆区农业农村农水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明确认可承租土地面积“以合同面积为准”。原审判决无视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及政府备案数据,转而采信程序违...(本文书还有7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