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以下简称某武鸣支行)与被告何*、南宁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某武鸣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武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与被告何*签订的编号a:〔按〕字〔邕〕行〔武鸣〕支行〔2014〕年〔xx〕号项下借款提前到期并被告何**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提前归还借款本金411135.21元;二、判令被告何**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法:截至2025年9月21日的利息21288.91元、罚息709.78元、复息867.1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411135.21元为基数,按照编号a:〔按〕字〔邕〕行〔武鸣〕支行〔2014〕年〔xx〕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三、判令被告何*赔偿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律师费20030元;以上第一、第二、第三项合计454031.04元。四、判令被告南宁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本文书还有5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