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某乙公司自佳木某大学处承包案涉工程,后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某甲公司实际施工。某甲公司自2022年1月3日开始进场施工,期间某乙公司支付给某甲公司1,000,000元。某甲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出具《自愿放弃施工申请》,写明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前期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无力继续施工,由某乙公司接管项目,此前拖欠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由其自行承担。某甲公司退出案涉工程后,剩余工程由某乙公司完成施工。某乙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原审认定二者系非法转包关系,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某甲公司主张其出具的《自愿放弃施工申请》...(本文书还有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