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回购款23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给付房屋回购款的利息522078元(从2020年10月11日起按照1.3倍lpr暂计算至2025年8月15日为522078元,从2025年8月16日开始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照1.3倍lpr持续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房屋回购款时止);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该房建筑面积275.05平方米,购房总价为2300000元。原告购房后办理了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权证。因房地...(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