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认定许*系某公司员工及合法委托代理人身份,现有新证据足以证实该认定错误。黄*提交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显示,2022年3月30日某公司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确认许*自2022年3月5日起在该公司参加工作,用人单位意见处由某公司盖章确认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能够证实某公司自2022年3月5日起为许*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该两份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许*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授权委托书》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出具,授权范围涵盖案涉项目全部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结算款项,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仅针对发包方宝丰某公司,与下游结算无关。二、许*联系黄*提供机械租赁服务、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职...(本文书还有1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