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依法改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遗漏案件主要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5xxxx号无效宣告决定(反证1)和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状态(反证2)。某公司提交的反证1记载,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为通体膨胀结构,证据1-3均与之不同”。并且无效宣告程序中正是由于将“通胀”这一词理解为“通体膨胀结构”,使涉案专利维持有效。对于这一词的解释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不应在侵权诉讼中其又推翻自己在无效程序中对“通胀”技术特征的陈述,扩大保护范围,两头得利,故“通胀”的技术特征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而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状态见反证2系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11:20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公众号视频中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状态下,膨胀套管2仅部分压入膨胀套管1,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通体膨胀”的结构,不会产生通体膨胀的效果,明显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胀”结构。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仅端头膨胀不应纳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二、原审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某通胀膨胀螺栓(专利号:z**********.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本院予以支持”这一事实认定错误。“锥段(8)这一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为“经当庭比对,涉案专利推力套管与膨胀套管相接的一端设有锥段,使得推力套管在紧固螺母的作用下向膨胀套管移动,在锥段的作用下胀开膨胀套管与锥段相接触的一端,使得推力套管能够向膨胀套管孔*移动,并胀开膨胀套管。被诉侵权产品将膨胀套管与推力套管相接一端设计为锯齿牙状的喇叭口,使其推力套管的外径也小于膨胀套管的内径,推力套管在紧固螺母的作用下向膨胀套管孔*移动,胀开膨胀套管,从而实现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此项技术特征...(本文书还有8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