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张*因诉深州市人民政府、深州市农业。
农村局、第三人董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董**、张*上诉主要称,一审裁定混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取得”与“登记确权”的法律关系,错误认定颁证行为仅为“确认行为”,该认定割裂了土地承包合同与行政登记的独立法律属性,违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效力规则。一审裁定错误限缩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否定上诉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一审裁定未采信上诉人提交的粮食补贴发放记录、村里老台账、信访复查告知书等关键证据,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该认定与客观事实相悖。综上,请求依法撤...(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