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霸州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霸州市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0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霸州市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核心事实发生根本性变化,一审判决作出后,案涉专利被宣告无效,原审判决赖以存在的权利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维持原审判决将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本院审理查明,霸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本文书还有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