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某车行(以下简称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错误。一、原判决认定“陈*在购买时对车辆功率不存在认知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认定陈*在支付价款后、接收车辆前,已经通过车辆合格证和说明书知晓所购车辆电机功率为650w,并因此接收了车辆,故其对车辆功率信息“发生认知错误”。该认定完全割裂了交易磋商的完整过程,孤立、片面地评价了陈*在被迫情境下的后续行为,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本案中,陈*的真实意思表示始终是购买一辆1200w功率的四轮电动车,这在陈*的起诉状、上诉状及当庭陈述中均一致明确。车行的...(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