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371.79元;2、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835.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经营困难停业并发通知,于2025年6月23日向周*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通知书,于6月27日办理离职结算,于2025年7月起在成华区就业局领取失业保险金。某公司认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核算的经济补偿金金额有误,周*的每月固定工资包含有加班工资,该800元应不纳入经济补偿金和年休假的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周*辩称:加班一直都...(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