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民终5479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反诉请求;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鉴定中选择性意见认定错误。首先,合同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是对整个工程的描述,但是综合单价是对钱*实际施工的基层的一个综合单价的确定,不包括面层,如果包括面层肯定就不是这个综合单价了。其次,这个合同就是针对上诉人实际施工项目以及项目单价的确定,不包含其他施工项目,一审法院仅从项目特征一个角度就认定存在综合单价中需要扣除部分项目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和合同目的,认定错误。再次...(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