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索*,男,1957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1959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再审申请人邵*因与被申请人索*、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1.关于借款交付的核心事实认定错误关于借款交付事实上被申请人恶意编造事实,被申请人关于50万元借款交付方式的陈述存在多次重大变更,且存在根本性矛盾,但一审、二审判决对此均...(本文书还有1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