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张*名下的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至2027年2月3日)。但上述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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