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樊*因与被申请人朱**、朱**、朱**、苏*及一审被告林*、濮阳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安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申请一审法院追加某有限公司三门峡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三门峡支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某三门峡支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原一审判决足以推翻原二审法院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原二审承办人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关于申请人是...(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