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男,196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孟*县辛店镇国际五金城东北角。
再审申请人任丘市某修配处因与被申请人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丘市某修配处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邓*之间是属于承包关系,被申请人的报酬是按照承包一台机器5000块钱来计算的,并不是按天或按时来计薪。在被申请人第一次起诉到任丘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时,被申请人承包的机器并未组装、调试成功,尚达不到支付承包费的条件。被申请人并不接受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误工证明...(本文书还有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