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麦**,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581.5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就“中国美林湖水镇k区8-**栋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项目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暂定不含税总价为2380043元。原告依约完工,经...(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