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某学校与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庆某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某学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4月至2025年1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该委作出庆劳人仲字xxx裁决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该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被告工作性质为钟点工劳务被告在原告食堂从事后勤工作,仅负责用餐时段的食材清洗、餐具整理等辅助性事务,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计不超过20小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无固定工作期限,符合劳务关系中“临时性、辅助性”的特征2.双方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原告未对被告进行或岗位考核...(本文书还有2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