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万基成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楚**、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万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冯**、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楚**、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29日,张**与北京万基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张**将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新区商务内环路**号楼商业裙房的123#的(1—2)层、210#、211#商铺出租给北京万基公司使用(面积2354.36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为六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免租装修期为三个月,双方约定承租房屋前两个合同年度的租金标准为3.6元/日/m2。《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到期或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提前解除,则乙...(本文书还有3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