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徐**、昆明万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能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城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17272.37元;二、上述赔偿款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被告徐**、被告昆明万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9日02时29分,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驶到昆明市××屯路昆明市社会福利院门前路段,遇被告徐**驾驶云adt××**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屯路行驶过来,后两车迎面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原告受伤后,先后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圣约翰康源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至2023年4月11日,经医生诊断,原告损伤为:多处损伤,耻骨分支骨折,左*股骨骨折,右侧尺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气肿,气胸,肺部感染,低钾血症,贫血。住院期间,被告...(本文书还有5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