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芬诉被告韦**、兰**、覃某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6年3月10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某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韦**、兰**、覃某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赔偿因人身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7836.1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金城江区某屯村民,2024年2月13日晚9时30分许,原告在返回家中途中遇到被告二和被告三,因两被告饮酒后神志不清,自认为原告与其之间存在矛盾纠纷,遂拦住原告进行理论,双方由言语冲突爆发至肢体冲突,三被告对原告无故进行殴打,后2024年2月13日23时20分许,原告到河池市某医院入院住院就诊,根据河池市某医院2024年2月26日的出院记录,原告入院就诊的出院诊断为:1.右手第一掌骨骨折;2.右拇长短伸肌腱卡...(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