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女,1967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75年6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再审申请人宋**、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关键证据(还款协议、借据)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启动再审。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71674.58元借款关系的核心依据为《还款协议书》及1万元现金《借据》,但上述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首先,《还款协议书》中“6.5万”字样被单方划改且未获双方确认。该协议中明确记载再审申请人曾手写“6.5万”,但被申请人单方划改后未由双方签字捺...(本文书还有2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