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男,196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宣化某小学铸造加工厂(以下简称铸造加工厂)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24)冀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7民中****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驳回铸造加工厂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铸造加工厂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铸造加工厂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其起诉铸造加工厂工商登记的企业性质虽然为集体企业分支机构,但实为个体工商户,郭**系实际控制人,涉案房屋院落属于郭**与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财产在二人xxx时已进行分割,涉案房屋院落已分配给张**所有1、铸造加工厂隶属于原某小学(以下简称某小学),现该小学已不存在,作为非法人的集体企业已不存在,那么铸造加工厂作为分支机构...(本文书还有4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