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立即支付货款9065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1878.1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653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共303日,为1006537x1%÷30x303天=101660.24元,从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9月8日,共100日,为906537x19÷30x100天=30217.90元,以后依法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时止)共1038415.14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赵*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楼板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贵阳**...(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