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关*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姚**、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的378937.36元借款本金中有20万元与(2024)冀0183民初****号案(以下简称725号案)中的借款为同一笔借款,构成重复诉讼,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725号案件中申请人起诉的款项为33万元,该33万元的款项构成为24万元的挂靠保证金及9.4万元的借款;而在该案中378937.36元的形成为代偿5万、38330.37元、借款15万元、运费5万元、运费40...(本文书还有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