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人保财险霍山支公司的证据不持异议。
被告王**、吴**、广泰汽运公司、人寿财险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恒安运输公司均不到庭,视为他们放弃对原告和第六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6,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第六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无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7,人保财险霍山支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对证据7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人保财险霍山支公司所举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认定采信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2月29日10时50分,被告王**驾驶皖n×××××号重型货车,沿京珠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京珠线1120公里800米时,与被告吴**驾驶的皖n×××××号大型客车发生...(本文书还有1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