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有限公司称,申请撤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25〕第1022-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首先,以2022年社平工资7,625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2023年社平工资8,332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蒋*自2022年3月至我公司处提供服务,到2023年3月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历时近一年,蒋*未向单位、社保及相关部门主张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蒋*用其行为表示不愿意缴纳社保。《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的工资,蒋*拿着不用扣减社...(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