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男,住广东省广州市。
上诉人关*因与被上诉人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潘**,被上诉人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片面加强关*的举证责任,对于沙*于一审期间虚构的事实不予查证。一审法院认为关*未能举证证明沙*转账的20000元属于前置双方装修关系的回款,因此在没有借据、借条或催告函的情况下,认定了所谓的“借款”事实。一审法院的做法有悖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要求与事实认定标准,完全没有考究案件的事实。且在一审庭审中,沙*已经主动承认自己不是专业的装修人员,系因职业原因略懂一些装修技能,认识一些装修师傅,并收取了40000元的所谓委托装修款,并且表示自己没有装修就单方面离场。很明显,沙*一审起诉主张的20000元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并且双方曾到派出所协商退还装修款的事宜,这一部分被沙*完全隐瞒。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完全错误,逻辑推理混乱,自相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关*在一审就对主张的装修款进行过举证,证明了双方之间有对退还装修款的问题进行过沟通协商,且涉案沙*转账的20000元即系退还装修款。但是,一审法院却将沙*作为一审原告...(本文书还有7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