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张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诉称,2015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金润路**弄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卖给原告,双方约定交易价款为20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16年2月开始就一直居住于系争房屋至今。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未能配合原告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百般推诿。故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每日以总房价的0.05%计算,从2016年11月1日计算至房屋过户之日)。
被告张某2辩称,系争房屋是被告父亲拆迁所得的动迁安置房。拆...(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