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上诉人谭**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谭**向李**支付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的房屋售房款2320000元;2.判令谭**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案涉房屋的首次购买及每笔贷款偿还均有李**的资金投入,李**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主体之一。一审判决未全面查清案涉房屋的资金来源,忽视了李**在房屋购买及贷款偿还过程中的关键出资事实。事实上,案涉房屋自购买之初,李**便全程参与并持续投入资金。1.首次购房出资方面:案涉房屋于2003年4月22日购买时,总价款283029元,首付款64900元。李**自愿按照1:1比例确认双方对该笔首付款的贡献,即李**与谭**各出资32450元。该主张系李**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自愿让步,符合公平自愿原则,应予以采信。2.房屋贷款偿还方面:案涉房屋于2003年6月26日办理22万元按揭贷款,约定每月还款1456.84元,2006年1月5日提前还清剩余贷款。对于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月供(共计28期,合计44452.7元),李**自愿按照1:1比例确认双方贡献,即李**与谭**各承担22226.35元。而2006年1月5日提前还贷的203290.75元,李**已提交工商银行流水证实当日取现205000元,该时间、金额与建行还贷凭证完全吻合,且李**能准确陈述还贷日期,谭**却无法说明具体还贷时间及金额,足以证明该笔关键款项系李**全额出资,一审将其贡献按1:1分割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二、李**的取现金额应全额认定为对案涉房屋的出资,不应按1:1比例与谭**分割。一审判决将李**的取现金额按1:1比例与谭**分割,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严重低估了李**的实际出资份额。具体理由如下:1.取现资金的用途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李**2006年...(本文书还有7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