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胜华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系争房屋于2014年11月20日被松江法院查封,原告与第三人于2015年4月2日签订租赁合同。查封在前、租赁在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原告要求确认享有承租权的诉请不应在本案中审理。
第三人宏邦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时,被告对系争房屋尚未取得查封权利,而只是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并非正式查封。故此,原告对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
经审理查明:松江区江田东路xxx号房屋(1-**幢)登记的权利人为第三人宏邦公司。2013年9月24日,上述房屋因(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078号案件(以下简称“2078号案件”)被我院查封,预计查封结束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2014年11月20日,上述房屋又因(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861、2862号案件(以下简称“2861号案件”、“2862号案件”)被我院轮候查封。后因2078号案件查封到期后未续封,2861、2862号的轮候查封递进为正式查封。
2015年4月2日,原告...(本文书还有2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