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南县某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与被告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鲁*,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承担某合作社损失190,295元;2.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孙*系某合作社雇佣的司机。2023年4月26日,孙*驾驶某合作社所有的黑08-93x**约翰迪尔轮式拖拉机悬挂播种机,沿某农场砖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公里+300米处时,与汤某驾驶的xxx奔驰小轿车发生刮碰。本次交通事故,某合作社与奔驰车所有人唐某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某合作社以493,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刮碰的奔驰车,田某将上述款项交给桦南县法院执行局,并支付执行费...(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