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经济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肖*、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肖*、马**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全面履行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肖*、马**自始无案涉土地完整处分权,原判决忽视土地权属争议的关键证据。2022年7月22日双方签订《土地永久性有偿转让协议》后,案外人杨*甲持土地权属证件阻挠施工,马**报警后,派出所因权属争议无法处理;案外人何**...(本文书还有2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