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高**、夏**(以下简称三原告)与被告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周**、太保上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6年8月2日,被告周**驾驶机动车与高某明相撞,事故致高某明(三原告系其法定继承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1,153,8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扶养人生活费99,642.50元、丧葬费35,6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1,000元、衣...(本文书还有1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