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支行(以下简称某行某支行)与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行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行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判令徐*偿还借款本金58847.22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8月11日利息897.04元,自2025年8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3.判决某行某支行对徐*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6日,徐*与某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合同》,徐*向某行某支行借款150000元...(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