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林*、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张**、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支付原告货款8万元及利息4万元;2.被告林*、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向原告购买手机,截止2024年8月10日,尚欠货款108万元;2024年8月16日,被告张**、林*作为担保人与原告、被告张**签订补充协议,自愿为张**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约定债务人未能按约足额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还款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利息)。此后,被告张**陆续支付原告货款100万元,至今仍欠付8万元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林*未到庭,庭前联...(本文书还有2901字未显示)